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发布时间: 2015-12-03

  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10天生育津贴

 

   原政策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新《规定》明确,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其中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贴。 

另外,《规定》还规定,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予补足

《规定》明确,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根据《规定》,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同时,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明确了处罚措施。

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生育津贴可以补支

针对各地生育保险等待期期限长短不一、管理办法不同的问题,为规范生育保险管理,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规定》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

在港澳台地区生孩子,基金不予支付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还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不再重复支付其待遇。

“这一规定既防止了制度覆盖不完全、保障不到位,也避免了待遇重复享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

为规范生育保险支出管理,防止基金被侵占和挪用,《规定》还明确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包括不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诊、抢救的除外)、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应当由医疗保险和公共服务项目支出的费用以及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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