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03
 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宁人口计生发〔201327 

 

 

各区人口计生局,市指导所:

 

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直接关系到每一个病残儿家庭,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是指导群众优生优育的一项惠民行动,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认为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家庭,可向女方所在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向女方所在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领取(也可在南京人口网站下载)并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并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交以下材料:

 

 1、《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份;

 

2、夫妻双方与子女近期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3、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病史资料原件,包括病残儿三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疾病诊断书;近两年系统门诊治疗病历、住院治疗病历及必要的辅助检查报告;

 

5、其它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鉴定时间及地点

 

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每年组织三次,分别为每年的4月、8月、12月。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病残儿医学鉴定地点为所在区计划生育指导站。

 

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六区病残儿医学鉴定地点为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

 

四、受理与审核

 

(一)申请。申请人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交《病残儿医学鉴定表申请表》、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病史资料、夫妻双方与子女近期合影二寸照片一张等有关材料。

 

(二)社区(村)级初审。女方所在社区(村)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镇)人口计生管理部门。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原件(病史资料除外)经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字后留存。

 

(三)街(镇)级复审。街(镇)收到《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后,应进行核实和必要的社会家庭关系中相关病史的调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四)区级审核。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上报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五、鉴定与送达

 

(一)市级鉴定与送达。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3次病残儿医学鉴定,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鉴定。市级鉴定组在《病残儿医学鉴定书》上填写有关意见和结论,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鉴定结论做出后2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反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并由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制作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省级鉴定与送达。申请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送达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子女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档案复印件等材料上报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年10月中旬开始组织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并于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并送达申请人。

 

六、档案管理制度

 

鉴定工作结束后,市区两级做好卷宗的归卷和存档工作。市级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卷宗目录》,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建立每一例病残儿医学鉴定档案,保存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病史资料及有关证件复印件、街(镇)调查报告和走访材料、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书、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区级保存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区人口计生局在完成鉴定结论送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证交市级存档。

 

七、监督与管理

 

   (一)鉴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工作。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和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

 

(二)对在工作中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随意降低标准、违反鉴定程序及提供不实材料的,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严肃处理。

 

 

 

 

 

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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