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宁政规字〔2014〕13号
市政府印发南京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要求,我市对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的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南京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南京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五条 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四)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者无生育条件),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一女招婿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现家庭只有一个女孩的;
(七)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
2.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
4.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条第(七)项第 3 目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0日《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2号)同时废止。